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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高楼抛物砸昏行人楼上住户共同赔偿

时间: 2011-08-24 19:17 来源: 本院

新华社贵阳11月17日电 (记者徐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因高楼抛物砸伤行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住在楼上的三住户和两家单位被判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2518.8元。

  今年6月22日中午,都匀市市民罗美抱着仅1岁多的儿子与母亲一道行至都匀小十字糖酒大厦“青蛙店”门前的人行道时,被突然从大厦楼上抛下的酒瓶砸中头顶,当场昏迷倒地。经黔南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罗美所受伤害为“头皮裂伤伴失血过多”。

  罗美被砸伤后,虽无法查清是何人所为,但她认为酒瓶系糖酒大厦楼上抛下,大厦的住户忽视行人安全,随意将杂物乱扔乱抛,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罗美遂将该大厦临街面的住户及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几个被告窗户下人行道上被高空坠落的酒瓶所伤,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在无法查清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对原告被砸伤地点可能垂直抛落酒瓶的楼上住户,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除举证证实自己不是侵害人并指出谁是侵害人外,都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庭认为,该大厦二、三楼被告因临街面的窗户是封闭式的,可排除其向外抛物的可能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住户和两家单位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未对原告实施侵害行为,且不能指出谁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庭据此作出了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