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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谁来还?替他人签字或要担责!

时间: 2019-06-03 15:26 来源: 省高院宣传处

【案情简介】

肖某、高某与陈某系好友。陈某需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借新还旧,因不符合贷款条件,遂找到肖某和高某帮忙,请肖某替他向金融结构借款,请高某对该贷款担保。陈某还为肖某提供了书面承诺,该笔借款由陈某负责偿还。2018年2月27日,肖某夫妇与某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40000元。同日,高某夫妇与该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为40000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金融机构依约发放贷款40000元。贷款到账后,肖某即将贷款取出交由陈某使用。因该笔贷款到期未清偿,金融机构诉至枝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肖某夫妇偿还欠付本金及利息42827.53元,同时,要求高某夫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肖某夫妇偿还某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利息合计42827.53元,高某夫妇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金融机构还款,该笔借款由谁偿还?承办法官说,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借款合同成立生效,自己作为借款人就要受合同约束,履行还款义务。至于借款人将借款交由谁使用,不影响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权利。本案中肖某夫妇是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应当受合同约束,按期偿还本息。虽然陈某为肖某书写了还款承诺,但此还款承诺为肖某与陈某双方协商的事项,在银行没有同意该笔贷款由陈某偿还的情况下,对银行不发生效力,因此,肖某夫妇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高某夫妇保证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须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当他人找你帮忙贷款或担保时,需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签字需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