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人民法院关于表彰 2015年度第一季度优秀裁判文书的决定
按照市中院的统一部署,年底将开展评选“三优三手一绩效”活动,根据我院开展活动的实际,本着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季度将评选出若干优秀裁判文书,年终将对活动进行评审总结,择优报送中院。现将第一季度评选结果公布如下,并对符合条件的4篇优秀裁判文书予以表彰:
1、(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17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曾某某、祝某某、黄某某、祝某某,被告张某、张某某、祝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审判员李彬彬、书记员马皓月。
2、(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1225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曾某某,被告唐某某、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审判长李先智、代理审判员杨园园、人民陪审员庞红艳、书记员赵艾丽。
3、(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739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毛某某、毛某某、毛某某、毛某某,被告雷某某、黄某某、庞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公司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心支公司。审判长李波、审判员吕国章、人民陪审员杜红云,书记员胡想。
4、(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159号,案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审判长孙天耀、审判员王志强、代理审判员周露露、书记员张卓。
优秀裁判文书的共同特点是:裁判文书的制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文书样式标准;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等信息准确、全面;对诉(控)辩意见归纳准确精炼,详略得当,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对证据采纳得当、合法,理由充足,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准确、有依据,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清晰;裁判理由、案情分析紧扣当事人争议焦点,逻辑严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说理透彻,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判决结果明确、具体、完整;社会效果好,无不良社会反应。
希望上述受表彰的优秀裁判文书的承办人以此为契机,再接再厉,多出精品,为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做出新的贡献。全院干警要学习借鉴获奖文书的优点,学习文书制作人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精神,提高案件审判水平和裁判文书的质量,为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