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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致人重伤 双双谅解获得缓刑

时间: 2011-08-24 19:28 来源: 本院

唐某某与逯某某均系随县淮河镇西二道河村六组村民,二家住前后院。2010年7月2日18时许,唐某某因一片山场的所有权问题与逯父(系被告人逯某某之父)以及逯某某发生争吵,逯父用铁锹拍打唐某某,双方继而相互撕抓并争夺铁锹,路过此地的唐哥(系被告人唐某某的二哥)前来扯劝并参与打斗,唐某某用铹锯将逯父的右脸部拉伤,又从唐双成的手中夺过瓜铲戳伤逯父的面部,被告人逯某某遂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将唐某某的右眼角侧面砍伤、唐哥胸部砍伤。唐哥被逯某某砍伤后,又用拉锯朝逯父的脸部拉了几下。唐某某将逯父推倒在地,铁锹掉在地上,唐哥捡起铁锹,朝逯父的头面部击打数下。后殴斗双方被周围群众劝开并报警。经法医学鉴定,伤者逯父的主要损伤为:II级脑外伤;右额顶脑挫裂伤,脑水肿,右侧蝶骨大翼骨折;双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上颌骨齿槽撕脱性骨折;右眶周软组织肿胀;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右肩胛骨骨折;左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其双眼视力障碍为五级伤残;容貌毁损为十级伤残,最终评定为五级伤残。唐哥的主要损伤为: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肺裂伤,右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唐某某的主要损伤为:面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唐哥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告人逯某某及伤者逯父自愿协调,经四人一致协商后确定:唐某某伤后的经济损失共计5425.76元,唐双成伤后的经济损失共计55732元,逯父伤后的经济损失共计128509.56元,逯某某伤后的经济损失共计6122.9元。唐某某、唐哥二人的损失与逯父、逯某某二人的损失抵消后,逯父、逯某某剩余的损失73474.7元由唐某某、唐双成连带赔偿,唐某某、唐双成另自愿补偿给逯父、逯某某14525.3元,共计88000元,上述款项由唐某某、唐哥一次性付给指定收取人逯父。唐某某、唐双成、逯某某、逯父四人均自愿对对方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均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
经本院委托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逯某某、唐哥、唐某某分别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单位认为被告人逯某某、唐某某、唐哥在犯罪前的社会活动中均表现良好,均具备较好的监管条件。故随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