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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法院反映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存在五个隐患

时间: 2015-05-20 11:23

   

2014年1月至今,随县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836件,判决结案378件,其中缺席审理154件,占判决结案总数41%,通过对缺席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发现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存在五个隐患,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一、离婚案件缺席率高原因分析

1、送达不规范导致被告“被缺席”。离婚案件被告缺席主要有三类:一是在外多年,下落不明,占36%;二是已书面答辩或曾参与调解但不愿出庭,占18%;三是知晓诉讼事宜,既不出庭亦不书面答辩,占37%。该院离婚案件被告以外出务工人员居多,居无定所,部分被告亲属不愿配合提供准确联系方式,法院难以送达。部分原告恶意隐匿被告准确联系线索,法官疏于到被告亲属及其所居住村组调查核实,轻信原告提供线索邮寄或公告送达,导致被告因送达方式失误而“被缺席”。

2、诉前赔偿协商不理想导致被告不愿出席配合。部分离婚案件被告以一方给付满意赔偿数额为出庭前提,离婚案件涉及生活隐私取证较难,在原告举证能力较弱情形下,被告常以是否配合为筹码要求提高补偿数额。尤其是涉及一方出轨、婚内暴力等侵害一方利益行为,当事人身心俱疲而因法律意识有限无法提出有效证据,在被告不配合咬定婚姻关系良好的情形下,法院也无法保障其权益,只能首次判不离后劝其6个月后再起诉,导致矛盾转移到法院。

3、应诉成本高导致外出务工被告不愿出庭。离婚案件被告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居多,出庭应诉往返交通费较高且耗时耗力,许多被告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对诉讼离婚抱有听之任之的态度,既不愿耗费时间出庭,也不愿出钱委托律师,更不愿告知亲属。尤其是对于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多以消极态度应对诉讼,导致法院很难查清双方感情现状和财产状况。

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存在隐患

1、首次判不离导致缺席成规避手段,离婚纠纷成拉锯战。请求离婚原因主要有四类:①一方下落不明,长期分居②婚内争吵矛盾严重③有人身殴打或家庭暴力情节④一方有赌博恶习或婚内出轨。原告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以村委会证明和证人书面证言为主,证人一般不愿出庭,被告缺席使得法院难以审查证据真伪,部分案件原告称在起诉前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但在被告缺席的情形下无法判定协议真伪,是否双方真实自愿,法官为求慎重一般会判驳回,该院缺席审理案件中一审判决离婚仅占17%。部分被告以缺席规避判决离婚。如鲁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声称与被告自2008年起即分居,被告患病无经济来源,不善于控制情绪多次打骂,但其除提供婚姻登记和身份证明之外,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先后于2010、2012、2013三次提起诉讼均因被告未到庭且证据不足未能判决离婚,第4次被告庭审后表示在原告给予5万元生活帮助费情形下愿意离婚,被判决准予离婚。

2、质证不充分导致财产难查明,面临二次诉讼。部分离婚缺席审理案件,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不实,可能把原本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列为共同财产或原告个人财产,或遗漏双方共同财产,法院在被告未到庭质证的情形下对诉请财产分割一般要求另案主张。即使原告所持证据足以证明财产归属,但法官担心对婚姻过错原因无法判定,不敢轻易下判,导致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只判定人身关系不涉及财产也成为惯例。部分法官对于符合法定事由应当准予判决离婚的案件,因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断定认为会有后续麻烦,而简单以被告未质证、证据不足驳回,导致重复起诉和缠诉现象发生。

3、宣判不同步导致一方在送达时间差内再婚。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多公告送达,宣判时,部分法官没有把握送达时间的同步性,原告先拿到判决,被告在几个月后得以宣判。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单方收到判决书上诉期满后即以生效,而外省部分地区民政部门对再婚登记未强制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被顺利注册登记再婚,而被告得知判决依法提出上诉时,原告已经再婚,导致难以弥补。

4、对“下落不明”审核不严容易导致实体错判。2014年1月至今,该院受理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达7年以上超过50件。法官判断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一般依据被告户籍所在地村组织所出具的证明及周围亲属证言,对于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一般公告送达。只要村委会出具证明和证人证言确实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达2年以上,即便缺席,该院一般判决离婚。但对于被告因何原因下落不明,是否死亡法院无法查明,可能出现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已经死亡而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或被告因不可抗力暂时下落不明而非感情不和造成分居被判离婚的错误。

5、缺席目的难识别导致弱势方权益难保障。部分被告缺席是为拖延和规避诉讼,并非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法院很难查明也无法惩戒;部分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举证能力差,在被告不到庭接受询问的情形下,法官很难查清二人的感情是否破裂;部分被告为获得更多的赔偿或财产,不想支付小孩抚养费,以恶意缺席的方式增加原告举证难度,迫使原告降低诉讼预期,放弃小孩抚养费或财产分割请求,来消除缺席宣判离婚可能带来的后续麻烦,增加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导致弱势方权益难以保障。

三、意见与建议

一是从严把握“下落不明”。要从严界定“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应是指当事人一方失踪较长时间,另一方当事人已通知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请求协助寻找。在多方寻找未果的情况下,才能定为“下落不明。”如果原告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应与被告父母取得联系,由其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也可依职权调查取证,由被告父母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比其他证人、村委会出具证明真实性更高,在综合了解全案案情的同时能更好的维护缺席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从严规范“送达程序”。对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时,应要求其准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签名,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前要电话联系被告确认准确邮寄地址,并将邮寄单及回执附卷方便记录准确送达日期。若不能获悉被告准确地址又无联系方式,选择公告送达前应尽量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父母等直系亲属住址或联系方式,实地了解案情,在被告原居住地或工作地张贴公告,宣判时尽量先送耗时长一方,确保双方同步收到判决文书。

三是明确“依职权”调查职责。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对证据审查时不能仅限于当事人所提供证据。尤其是对于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小孩由谁抚养,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应及时与当地基层组织、公安机关沟通调查核实,必要时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对于涉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事项必要时也要依职权与工商、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联系,核实证据真伪及原告所述真实性,确保事实清楚。

四是探索远程审理模式。利用现有科技法庭和网络视频平台,可邀请被告亲属到庭参审及责令被告出具身份证明等形式,确认远程视频参审一方的真实身份,远程传送开庭笔录,视频监视被告查阅、签字确认,避免被告因交通成本高或时间不便缺席产生的各种弊端,最大限度保障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