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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反映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存在五个问题

时间: 2014-11-14 09:41

   

2012年-2014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分别288件、69件、67件。通过梳理,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以盈利性借贷为主,高息现象普遍存在。截止今年10月,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67件,其中10万以下有33件(占50%),10万-50万有17件(占25%),50万-100万有6件(占8%),100万以上有11件(占17%),其中有8件标的在300万元以上。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标的在逐年上升,借贷约定利率也在不断走高,67件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利息条款有47件,有30%利息条款中约定年利率24%左右,部分出借人采取预先扣取利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将利息折算到本金计算复息等方式,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给法院后期事实审查部分带来困扰。

二是同一主体重复放贷、担保案件增多。在不同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当事人作为原告和担保人重复出现,部分重复出现的担保人在金融机构供职。一方面是部分老百姓欠缺投资渠道,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贷获利;另一方面是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高利诱惑下充当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有的当事人缺少必要风险防范意识,未能严格审核借款人财产状况和担保财产,盲目放贷,一旦借款人藏匿、隐匿财产,很难追回欠款。有的借款人债台高筑,牵涉多个不同案件,极易引发连环诉讼,法院即使判决也难以执行。

三是证据形式单一,借款事实难以认定。民间借贷是私人自主支配私有财产的过程,许多当事人鉴于亲友间的信任关系,只书写有“借条”或“欠条、收条”,只记载金额,未写明借款事由、还款期限及利息。有的当事人没有注重保存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资金来源辅证;部分当事人习惯性把往来货款经营欠款、工程结算款等按民间借贷的欠条形式结算,又不注重保存经营往来产生债务的单据和凭证,一旦一方矢口否认,法院很难查明借款或还款的真实性。例如我院在审查李某与常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常某向李某出具了分别为49027元和200000元的借条,因仅保留小部分交易单据,常某辩称20万借条是临时结算用,已经清偿,但未能提供有效交易还款证明,我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四是违法借贷难审查,容易滋生虚假诉讼。由于民间借贷是当事人的自主意识表示,一旦借贷双方恶意串通以诉讼的名义损害第三方利益,法院在现有证据下很难查清。今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调解结案有13件(占19.4%),在对双方同意调解的民间借贷案件审查中我们也发现许多不符合常理的交易行为,例如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但以现金支付等。还有部分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让非法债务合法化,例如林某与吴某民间借贷一案,吴某向李某出具一张17万元的借条,后经法院审查该笔债务系赌债,没有支持原告诉请。还有部分当事人虚构借款事项以达到逃避与第三人合法债务的目的,在借贷双方认可借款事实,又有借条印证的情况下,法院很难甄别。

五是借贷人多躲债无财产,执行压力大。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主要是想通过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未能及时关注借贷人财产状况,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借贷人转移财产,难以执行;有的出借人没有时效意识,时隔多年,借贷人病故才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增加执行难度。如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一案,被告李某父亲(已故)在1996年合计向原告刘某借款11000元,约定月利率24‰。因原告提供有居委会证言证明其不间断催要过欠款,所以我院认定未过诉讼时效,判令被告李某用其继承遗产偿还。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借贷人常年务工未归,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农田外,别无可供执行财产,没有担保和保证人,即使判决,法院也难以执行,原告人因无法执行而频频上访,导致矛盾聚积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