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执行动态

随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执案款集中清理纪律要求的通知

时间: 2016-05-30 10:29 来源: 随县人民法院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执行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法〔2016〕98号),要求对全国法院执行案款开展集中清理活动。5月20日市中院专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动员和部署。为了更好地落实相关通知精神,严格加强监督和管理,自觉履行执行案款专项清理责任,避免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将有关纪律事项如下:

一、严明纪律,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此次专项清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认真研究,精心部署,集中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有效地开展清理发还工作;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收取但尚未发放的执行案款,都属于集中清理的范围,对未处理的执行案款,要一边摸清底数,逐笔逐案建立执行案款台账,一边发放案款,及时执结一批积案;对不能发放的案款进行规范管理,彻底清除历史包袱,堵塞管理漏洞。各单位严格按照方案通知时间完成清理任务,并向清理专班上报进度;对拒不进行清理、不按要求完成清理或逾期不报及完成清理任务的,特别是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直接通报各单位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严禁私自设立“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发生

中央纪委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令禁止坚决治理私设 “小金库”、“账外账”和使用“小金库”款项问题发生;结合此次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全院干警要充分认清“小金库”和“账外账”治理工作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从思想上深化认识,界定清楚“小金库”“账外账”的涵义,掌握政策界限,提高执纪水平,切实维护财经纪律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要务必在2016年7月10前完成执行案款自主清理工作,对在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执、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私自乱用、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承办人的责任。

三、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网络。要严格按照制度审批程序,在案款兑付环节,务必落实承办人、执行案款管理人、执行局负责人、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层层审批;严格财经纪律,严禁执行人中直接接触现金,需从案款中扣收执行费的,由财务部门直接划入执行专户;印鉴和票据分开管理,防止财务人员虚开票据、冒领案款;严禁开具现金支票,一律开具转账支票(防范代理人尤其是代理律师冒领);执行申请人为单位或部门,则将案款转入申请人基本账户,以防其偷逃税款或体外循环;纪检部门将会同财务部门、执行部门加强执行案款对账,随机进行回访当事人,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情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随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0日 

                                                           

  随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