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廉政奖励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试行办法
关于建立廉政奖励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
试行办法
为了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政法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坚守道德底线、严守法纪红线和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司法领域惩防体系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发〔2008〕5号)要求及随州市纪委关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廉政奖励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请示》的文件批示〔随中法发〔2008〕2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试行办法》的意见,院党组决定建立廉政奖励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为落实好这一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廉政保证金制度是指本院正式工作人员每月自愿按一定数额交纳个人保证金,本院从单位公用经费、上级争取资金等经费中配套一定数额资金,作为单位廉政保证金,与个人保证金一并存入专用账户,年中或年末根据干警的廉政表现进行结账,达到以保证金促廉洁自律的一项工作措施。
第二条 实施廉政保证金坚持组织要求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纪律约束和执法监督、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齐抓共管的协同机制,增强廉政风险防控的自觉性、有效性和威慑力。
第三条 廉政保证金适用于本院在职在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临时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个人廉政保证金交纳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单位资金按同等数额配套,一并存入保证金项目。每月由司法行政管理科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第五条 廉政保证金每年年底由院廉政考评领导小组对照相关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对本年度廉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报请院党组批准发放当年廉政保证金。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调动、退养、退休时,经纪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报院党组批准后,一次性将廉政保证金账户余额发放给个人。
本条所称廉政规定包括各级组织出台的反腐倡廉法规、准则及规章制度。
本条所称工作纪律包括各级组织出台的对法院工作人员各项纪律管理规定。
第六条 当年违反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受到下列处理的,按下列办法扣除廉政保证金。
(一)因违反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经查证基本属实的,扣除当年50%的廉政保证金。
(二)因违反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的,扣除其当年75%的廉政保证金。
(三)因违反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受到纪律处分以上处罚的,扣除其当年100%的廉政保证金。
第七条 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组书记、院长对党组成员,院领导对分管部门正、副职,部门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干警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应同时追究行为人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时的主管领导责任,并扣除其相应的廉政保证金。
第八条 扣除的廉政保证金,另设专用账户,用于奖励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廉政考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组负责。廉政考评领导小组定期对全院干警的廉政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随县人民法院党组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