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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监督语境下裁判文书上网的思考

时间: 2014-03-20 09:12

   

司法权监督语境下裁判文书上网的思考

内容摘要:司法公开与司法权监督是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日久弥新的话题,相关制度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从未止步。裁判文书作为表述裁判过程、裁判结果、裁判者理性的重要载体,其公开的范围和力度对于加强公众监督、法官自我约束具有重要影响。司法公开的效果与公众的信息获取途径息息相关。网络覆盖的拓展以及网络文化的繁荣催生了人们信息获取、传播和交流方式的变革,公众对于网络参与和表达呈现的热情,无疑为司法公开与监督提供了新思路,使得裁判文书的公开方式由纸质到网络发展、公开对象由当事人向公众转变的具有现实可能性。裁判文书上网因其在司法公开、司法监督、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等方面的价值定位而被寄予厚望,被视为是拓宽公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路径、强化司法权监督的应然之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益尝试,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在技术支撑、人员保障、规范化程序控制等方面付诸不同程度的努力。然而,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实践效果却参差不齐,在文书上网力度、个人信息保护、上网裁判文书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问题。裁判文书上网在强化司法监督、增进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上尚需更充分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本文拟在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价值定位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实践探索的现状及推行过程中凸显的问题,进而探讨该制度承载的价值由可能走向现实尚需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裁判文书上网 司法公开 司法权监督

司法权运行的环境应尽可能的公开和透明,这已是法治社会的共识。让公众知悉司法运作的过程和结果,通过切身感知和监督,增进对司法的认同和信赖,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是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孜孜以求的目标。裁判文书作为最直接的司法产品,是表达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现实载体,其关于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判断过程,是传递和彰显裁判理性的重要方式。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是司法权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能够加强公众监督、法官自我约束的效果,对于缩减司法腐败滋生的空间具有重要意义。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我们呈现出信息传递更快捷、自由表达更包容、交流渠道更畅通的信息世界,激发了公众对网络信息获取、传播与表达方式的热情。在这一现实背景下,裁判文书上网无疑会以一种强劲的势头推进司法公开进程,使得公众在司法权监督上更有作为。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定位

制度的存在应具有基本的理性底蕴和现实意义。在司法权监督的语境下,我们可以对裁判文书上网作如下价值解读:

(一)人民群众中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

公众的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往往被成本、便捷性和效果等因素所左右。自人们意识到虚拟世界里参与的门槛和成本更低,影响力亦不容小觑,互联网就以其难以抵挡的渗透力吸引着公众的视线和注意力,也以一种势不可挡的姿态激发了人们的参与和表达的热情。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将法官对个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诉讼的原貌、法官的心证、裁判形成过程等置于公众的视野接受检阅、评价和监督,人民群众无疑会获得更多接近司法、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机会。因此,以网络为平台公开裁判文书无疑具有了参与门槛较低、互动频繁、成本经济、参与度高、监督便捷等优势。此外,相较于传统媒体对公众表达的限制和修饰,网络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真实,即使一些发言、评论可能偏离理性,但也最能反映公众对司法权运作的真实评价,展现更多不被左右的真相。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益尝试

司法公信力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的认知和认同状况,以及尊重和信任程度。[1]司法公信力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十八大提出的重要目标。赢得公众对于司法权的信赖和尊重,使司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信服的解决纠纷力量并非凭借一朝一夕之力,往往是借助于个案正义的点滴积累。裁判文书的公开被认为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路径之一。可以想见,当裁判文书处于一种封闭性、神秘性状态,公众对于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怀疑情绪则极易滋生甚至被左右,而成见、偏见一旦日积月累,很容易成为司法权威树立的阻碍。通过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引发人们的参与热情,使监督、评价裁判文书成为公众重要而真实的情感体验,通过对裁判形成过程的见证,获得根植于信赖的正义认知,增进对司法的认同、信赖和尊重。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将裁判文书的全貌以网络晾晒的方式交由公众评论和监督,网络以其极快的传播速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会对法官办案和制作文书形成强有力的心理约束,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水平,提升公众对法官、法院乃至对司法、法律的印象。

(三)统一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方式

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广大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逐步觉醒,对于司法公正的感知不仅仅止于朴素的正义判断,也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衡量、评价。于公众而言,亲身感知的更为真实。于法院而言,需要在法律尺度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传统社会里的规则和信仰,增进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使公众最大限度地了解、理解、认同并支持裁判,从而完成法律效果的社会承认。裁判文书上网能够成为民意与司法之间互动的桥梁,法院可以在与民意的沟通中更加清晰地感知公众对司法的期待、需求和意见,并将这种感知上升为理性思考,科学地运用于未来的司法实践,更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裁判文书上网的实践探索

自2009年年初《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作出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

(一)以建设信息化法院为契机为文书上网提供技术支撑和人员保障

裁判文书上网是现代司法理念和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各地法院在互联网平台的开通与管理、维护、裁判文书的录入、数据库的建立、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做出不同程度的努力,以保障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的进度和力度。在内部、外部网站建立相应的裁判文书公开版块的同时,在裁判文书检索上进行不同的探索和尝试,通过时间、案件类型、案件审级、文书类型等多种因素设置检索条件,实现检索的便捷化。上下级法院网站之间还通过网络链接实现司法资源统一整合和查询的便捷化。

(二)制定实施细则以增强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规范化的程序控制

目前,不少法院都制定了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的内部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时机、审批程序、发布流程、范围、责任追究等进行明确,旨在对裁判文书上网实行统一的操作标准、规范化的管理,进而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

(三)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以保障公开、监督的实效性

公众并非个案的亲历者,其对于个案正义的的理解和判断均来自于已发布的裁判文书。因此,司法公开、司法监督的时效性得益于裁判文书的规范程度。各级法院纷纷要求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规范性,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分析证据、采信证据以及根据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使裁判建立在正确、合法的事实基础之上。通过上述努力忠实反映裁判结果的产生过程,向公众传递案件的原貌,使案件的事实和审理、裁判过程更加完整、清晰地展现在公众面前,便于公众在信息充足的基础上对裁判文书及司法权进行评判和监督。

三、裁判文书上网推行过程中凸显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理论界对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实现作出较为乐观的预期。在司法公开、司法监督的语境下,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被认为是开辟了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新路径。该制度承载的价值期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以实现,须在实践进行检验。目前,各地法院对该项制度的探索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然而实践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上网的范围和公开的内容呈现出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实践中,对于公开哪些裁判文书、具体公开哪些内容,公开的法院掌握着较大的话语权。出于对裁判文书质量良莠不齐的担忧以及对运行成本的考量,现阶段裁判文书上网往往是有选择性的,在公开的范围上,尽量选择一些制作精良、规范度较高的裁判文书,在公开的内容上,部分裁判文书甚至回避了当事人举证情况、质证意见、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等内容,裁判结果缺乏充分的论证,说理性不足。受制于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的有限性和公开的内容的随意性,公众信息获取不足,直接弱化了裁判文书上网的监督功能。

(二)上网裁判文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

从上网的裁判文书内容看,个人信息或多或少做出了相应的处理,但仍有部分文书未对具有可识别度的信息予以屏蔽。有些裁判文书虽然隐去了当事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但却保留了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给一些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困扰。有些裁判文书虽然注意了对当事人的信息保护,但却忽略了对公民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三)对上网的裁判文书欠缺必要的管理

有些法院虽然在网上公布了数量可观的裁判文书,但在排序上显得较为随意,也未提供科学的检索功能方便公众进行查询,公众为获取需要的信息无异于大海捞针。有些法院的检索功能设置不够全面,在裁判文书检索栏内提供的查询条件、关键词、方式比较单一,很难迅速定位至相应文书内容。信息的无序性为公众查询、利用网上裁判文书信息设置了障碍,直接导致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和效率降低。

(四)裁判文书上网后缺乏后续跟进措施

裁判文书上网并不仅仅是让公众接近司法,更重要的是通过了解个案裁判形成过程感知司法权的运作,形成切身的体验和判断,并通过交流和互动,实现监督和被监督者的双向对话,使司法监督落到实处。实践中,一些法院虽然积极响应裁判文书上网,对接受公众监督呈现出积极主动的姿态,但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后却缺乏相应的信息回收和反馈机制,与公众交流、沟通不畅,未能及时回应公众的评价和质疑,致使裁判文书“一晒了之”,网上公开的形式意义大于了实质意义,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理想走向现实——制度构建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任何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植于现实的规则设计和制度安排才具有生命力,否则,只能成为“看上去很美”的空中楼阁。裁判文书上网所承载的价值由可能走向现实,尚需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切实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增强网上公开的信心和底气

裁判文书从封闭性迈向网络化,绝非仅是诉讼审判技术性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理念现代化的更新,一种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的彰显,同时也是现时代司法者的自我超越。[2]司法公开的力度是衡量司法公正、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将法官的心证过程展示与网络确实彰显着法官的司法能力、司法信心,考验了司法对舆论监督的承受能力。为激发裁判文书上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文书质量是应然之选。裁判文书的质量不仅体现在实体处理、文书结构、证据认定、事实叙述、法条引用上,也反映在裁判文书遣词造句、标点符号运用、印章落款格式等细微之处。首先,必须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精品意识,使规范成为办案的习惯,从源头上把好裁判文书的质量关;其次,组织法官开展对庭前准备、庭审驾驭、法律文书制作等职业能力的培训与交流,尤其是应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加强对青年干警的培养和锻炼,减少从法学院向法院过渡的障碍,使裁判文书的质量在学习和历练中得以提高;最后,完善判前评查机制,将其作为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抓手纳入案件日常管理。有效整合审判管理资源,建立层级评查、层层把关的案件质量判前评查机制,对案件、裁判文书的质量严格把关;设置严格的裁判文书签发程序,坚持“一案一查”,严把裁判文书校对、审核、签发关口,杜绝裁判文书“带病出门”。

(二)丰富和规范网上裁判文书数据库,为公众查阅和监督提供便利

配合裁判文书改革的进程,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比例应不断提高。在实现裁判文书普遍公开的基础上,加强对数据库资源的管理,如可以开辟专门的版块,对发案率较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社会关注度较高等案件进行重点公开;对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按审级、案件类型、时间等进行阶段性整理,保持数据库的规范化和有序性。为便于公众查阅,还应科学设置裁判文书检索功能。在文书检索栏内应提供多重查询条件,供公众搜索、查询选择的关键词应尽可能地丰富和全面,基本涵盖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文书类型、生成时间、审理法院等,为保障查询效果,还应设置模糊查询的功能。

(三)注重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和回应、运用,

裁判文书上网只是公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的第一步,公众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交流平台和互动机制。公众对裁判文书乃至司法权运作的意见、建议、质疑得以有序反馈、回应,裁判文书上网的预期价值方能实现。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价信息多属于自发性的、无组织的反馈,散见于网站、博客、贴吧、论坛等,由法院组织的专门性的、集中的信息收集、汇总、整理渠道相对缺失。这种信息反馈方式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法院掌握的公众评价信息有限,信息接收迟延,无法在疏导、控制舆情上掌握主动权,尤其是对于负面舆情,一般的民众并无系统的法律知识,如不能及时予以回应、疏导,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引发公众无端的猜测和质疑、责难,甚至将某些个案作为发泄不满情绪的借口,进而引发信任危机,损害法院、司法形象;另一方面,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无法对司法工作形成有效影响,监督司法不过是空喊口号,期待通过民意收集促进裁判文书质量提高、实现司法民主更是无从谈起。

鉴于公众无序、自发性反馈的负面效应,作为法院首先应建立有效的裁判文书互动平台,如在专网上建立相应的裁判文书留言版块、开设微博等,对裁判文书上网后的公众回应进行适时、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反馈信息;其次,对公众提出的质疑、建议,以客观公正的立场积极地予以法律解读,通过交流互动,逐步消除歧见、误解;最后,对裁判文书上网、公众意见反馈过程中发现的存在瑕疵、错误的裁判文书,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时督促案件承办人员、部门整改。为持续挖掘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对公众反映的社会效果较好、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还可以进行发掘、归纳、整理,组织学习、推广,增进裁判行为的规范化、裁判思维的科学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对公众反馈的意见题及时进行汇集、分析、研究、总结,并将其作为把握审判运行态势、提升审判质效管理的重要切入点,推动审判工作的良性运转。

(四)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平衡、协调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开放性、参与者和受众的广泛性使其具有了有别于传统媒体的巨大扩散效应。在此语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推行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极具现实意义。关于哪些个人信息应予以保护,学者们达成了初步共识:涉及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或者涉及当事人近亲属、 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刑事裁判文书的受害人、证人的一些隐私信息等,应当注意保护。[3]为切实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一方面应完善文书上网的审核程序,对裁判文书中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已作出响应的技术处理进行把关;另一方面,应适当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性和话语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赋予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权,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自由裁量,决定相关裁判文书是否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法院还应保证经由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内容的完整性。

(五)严肃责任倒查机制,落实瑕疵裁判文书、案件的责任追究

实行严格的瑕疵裁判文书、瑕疵案件责任倒查机制,对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推行中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袒护,要力争将问题查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视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过错程度适当问责,通过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换(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处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以“刚性”问责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办案质量。责任倒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谁过错谁负责,有错必纠,教育与追责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瑕疵裁判文书和案件的事后监督力度,向公众表明对裁判文书和案件“零容忍”的立场。在责任追究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干警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树立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

(六)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应对裁判文书上网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

裁判文书上网后,我们将要面对的不只是鲜花和掌声,也有可能要承受种种非议和责难。由于网络参与的广泛性、低门槛、经济性、高效性,我们对其所产生的强势、规模化的舆论力量应予以正视。个案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引发普遍参与的群体效应和司法的整体效应,法院对上网裁判文书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应有必要的、充分的预估。针对裁判文书上网后反馈的批评、质疑和对一些非理性的舆论倾向,不能采取回避问题、封堵消息的冷处理,而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舆情跟踪、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积极做好引导和解释工作,建立融洽的司法公共关系。

五、结语

阳光司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为公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提供了新的媒介和契机,为实现广泛的司法权监督提供了新的可能。裁判文书上网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开、司法权监督、司法民主化等价值,受制于多重因素,裁判文书上网的数量及分类的科学性、检索的便捷性、公众的参与热情、民意反馈的有效性、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员配备等皆在其列。一项制度由建立走向完善、由稚嫩走向成熟从来都不是一路坦途。对于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我们在鼓励和呵护的同时,应付诸更多理性而积极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赵黎明:《关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思考》,http://www.acla.org.cn/lilunyanjiu/7727.jhtml。

2、汤唯建:《裁判文书上网凸显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yjdt/20090312092444.htm

3、龙飞:《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载于《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

4、黄忠:《隐私权视野下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之限》,载于《北方法学》2012年第36期。

5、徐骏:《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制度功能与技术完善》,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 汉文版)》2011年第1期。

6、杜长辉:《后裁判公开的在思索》,http://www.mzyfz.com/cms/fazhiwenhua/html/1533/2012-06-04/content-51773.html



[1]赵黎明:《关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思考》,http://www.acla.org.cn/lilunyanjiu/7727.jhtml

[2]汤唯建:《裁判文书上网凸显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yjdt/20090312092444.htm

[3]参见:龙飞:《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载于《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黄忠:《隐私权视野下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之限》,载于《北方法学》2012年第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