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延伸刑事“庭前会议”功能:上诉率降逾三成
我院延伸刑事“庭前会议”功能:上诉率
降逾三成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积极探索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延伸庭前会议功能,细化庭前会议内容,庭审功能明显增强,庭审效果明显提升。43件适用“庭审会议”的案件,同比上诉率降31%,当庭宣判率升11%,无一件抗诉。
一、 延伸“价值功能”,让“会议”“ 庭审”相得益彰
让庭前会议不只是“庭审准备”,而是在会议上即对部分事宜作出实质性处理,防止会议流于形式,重复劳动。通过延伸其价值,让会议与庭审紧密相连:一是拓宽适用范围。除规定的几类案件外,还对“控辩双方可能对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被告人众多”的案件等,必须启动庭前会议程序。二是拓宽启动主体。除“审判人员可以决定”外,让公诉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均可申请并由审判组织直接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程序。三是拓宽参会人员范围。除“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参加”外,要求必须由“所有诉讼参与人员参加”。四是突出会议程序作用。“能定则定,不必重复”。在庭前会议上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如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强制措施情况、告知审判组织和公诉人名单、征询对起诉指控的基本意见等,一律在庭前会议上予以“固定”,开庭审理不再重复。五是突出障碍排除作用。审判人员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外,必须回应需求,对当事人提出“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申请回避等事项,现场答复,排除庭审障碍。六是突出会议笔录作用。将规定的庭前会议活动“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的作法,改为 “必须按庭审笔录的要求制作并由所有与会人员签名”,使“会议笔录”变审判组织的“单方记载”为庭审笔录的重要组成。
二、 延伸“协商功能”,让控辩双方求同存异
加强沟通,充分协商,彰显平等,让控辩各方减少争议,形成共识:一是协商整理证据。在庭前会议上即充分展示证据、辩认证据、发表质证,然后疏理分类,浓缩证据焦点。凡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审判人员当场认证;对存在异议分歧的证据,留待法庭上质证。由于庭前会议与开庭审理氛围不同,对抗性减少,协商性明显,很快达到求同存异的质证效果。二是协商控辩重点。在庭前会议上,由审判人员根据疏理焦点,引导控辩双方共同商定“庭审重点”,让各方充分准备,庭审辩论直奔主题,实现“共识认同于庭前,争议争辩于庭审”。庭审层次分明,详略得当。三是协商庭审方式。法官事先掌握被告人是否认罪、全部认罪还是部分认罪,决定庭审适用方式。凡被告人认罪、辩护人认同的指控事实,简化庭审。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审判被告人不认罪的事实或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三、 延伸“审理功能”,让庭审效果事半功倍
让庭前会议体现审理功能,并成为庭审的一部分:一是改革法庭调查方式。法庭调查前不再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宣读起诉书后不再简述作案事实,直接转入质证程序。二是改革举证质证方式。变“对单个证据证明力逐个表达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综合证明力集中表达质证意见”的质证局面,在庭前会议上已辩认的证据,控辩双方只需宣读证据目录、证明目的,不在庭审中传递,直接表达质证意见。三是改革指控辩论方式。简化无争议的控辩,详细阐述争议的焦点问题,让争议双方把法理说透,观点说明,证据摆足。法官在庭审中的中立性更鲜明,主导性更突出。周某犯贪污罪一案,共计侦查卷8卷本,证据材料771页,指控犯罪事实28起,庭审时间原定为2天。该案虽是市检察院组织的观摩庭,但由于在庭前会议上已将证据全部展示、质证,并已经明确庭审重点、争议焦点,认证程序大大简化,庭审三小时内完毕,且宣判后,被告人、辩护人均认同判决结果。
(根据刑庭石雪娟、少审庭张卓提供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