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湖 北 省 随 县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 告
(2026)鄂1321刑初205号
本院审理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随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刘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自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10月3日。具体如下:
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刘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刘莉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莉自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该款项应于2026年9月13日前支付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
二、被告刘莉于2026年9月13日前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核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22-3563553
地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Ο二六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