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三名被告人因非法狩猎获刑,并被判令赔偿
近日,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展巡回审判,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申某、尧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三名被告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09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3日,被告人熊某、申某、尧某以食用为目的,相约前往某乡镇打野鸡斑鸠,并由申某驾车,熊某使用其组装的气枪击杀,尧某负责捡拾,先后击杀白冠长尾雉1只、环颈雉(野鸡)2只、山斑鸠1只。当日下午,三人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其气枪一支、铅弹32颗。经鉴定,三人击杀的2只环颈雉价值为600元、1只山斑鸠价值为300元,均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白冠长尾雉价值为10000元,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狩猎工具是气枪,属禁用猎捕工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申某、尧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平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调查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本案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将法庭‘搬’到案发地,依法审理判决,既惩罚犯罪,又以案释法,凝聚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希望广大群众认识到‘三有保护’动物同样受法律严格保护,切勿因‘常见’‘想吃’等想法铤而走险,无论是使用气枪、电网等禁用工具,还是在禁猎期、禁猎区开展狩猎活动,都有可能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一、随州市全域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二、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禁止干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